甘肃科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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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伦理滞后于科技的思考_科学技术

  论文摘要: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科技异化也困扰着人类,如何最大限度地消除科技异化,实现科技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本文从加强科技制度建设、科技主体建设两方面论述,伦理道德建设刻不容缓。

  论文关键词:科学技术,道德

  21世纪的今天,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也带来了许许多多伦理学的问题,引起人们的忧虑甚至恐惧。引用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的话:“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进步不平衡,后者远远滞后,前者毫无约束地被加以发展和滥用,从而产生致命的危险。”由此可见,如今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就不再是仅仅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而是在大力发展科学技术的同时处理好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伦理学问题。

  一、伦理道德滞后于科技发展,伦理建设势在必行

  科技正日新月异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与生活,然而,在科技日益成为社会发展强大推动力的同时,其异化现象也随之凸显,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潜在而巨大的威胁。如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粒纽扣大小的废弃电池所含的毒物会造成60万升水体的污染,这些水足够一个人终身饮用。如果让一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能使一平方米的土地失去利用价值,这些灾难触目惊心。目前,科技异化已成为人们无法回避的现实,本文针对科技异化进行伦理的反思与省察,试图从制度建设、科技人员主体道德建设等方面探寻消除科技异化的途径,并试图借此使人们正确认识和对待科技异化,采取积极的措施,最终实现科技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曾有人认为:科学技术本身是价值中立的,造成现代社会中某些异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科学技术运用的某些理性或非理性的价值观念。事实上,科学技术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紧密相关,科学知识的产生密切联系于实践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情境,是负载了利益、负载了文化的。科学知识的客观性是基于自然、基于社会、基于环境、也基于集体的。科技发展离不开伦理学的发展,或者说,离开伦理的科技发展将如信马由缰,不仅不会给人类带来福祉,还会给人类带来灾难。

  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就提出了“美德即知识”的命题,把知识与道德放在等同的位置。但是,我们知道拥有科学知识并不是促进道德进步的充分条件,将科学知识等同于美德,未免有失偏颇。因为科技不会自动造福人类,要使“科学造福于人类”的目标真正实现,“人必须把对科学技术的运用置于正确的伦理控制之中。否则,科学只能成为把我们推向灾难深渊的帮凶”。科技发展推动着伦理的前进,科技没有止境,伦理的发展也就没有终点。特别是面对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伦理规则的建设势在必行。

  二、加强科技制度建设,以平衡科技发展与伦理约束

  如何最大限度地消除科技异化,实现科技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为使科技真正给人类带来康乐与福利,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我们必须加强科技制度建设,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良性互动。

  科技制度建设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为科技立法。科学技术发展需要进行两种立法:①立“法律之法”,即行政立法;②立“道德之法”,即自我立法。法律是硬性规范,以强制手段约束人的行动;而道德是软性规范,以人类特有的内驱力的激励,达到自我觉醒和自我约束。道德和法律,道德靠自律,法律靠他律,二者辩证统一,缺一不可。只有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所向披靡,既能够享受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又能避免道德的低下所导致的一些恶果。从内因与外因的关系看,内因是第一性的,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因而自律较他律更为重要,法律是否能执行,取决于道德心的驱动。也就是说,即使在高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现代社会,法律具有根本性意义的今天,如果人们的道德水平不高,法律再多再严,也起不到威慑作用而形同虚设。正如美国著名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所言:“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法规的健全固然重要,但道德约束的基础和配合作用,对于法规的实施却是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

  另一方面是引进科技伦理的软着陆机制。所谓软着陆机制就是科学技术与社会伦理的价值体系之间的缓冲机制。这个机制可从方面着手:其一,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者,尽可能客观公正、负责任地向公众揭示科学技术的潜在风险,并自觉地用伦理价值规范及其伦理精神制约其研究活动;其二,社会公众就科学技术所涉及的伦理价值问题展开深入、广泛、具体的讨论,对科学技术在伦理上可接受的条件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这样一种讨论能够使政治活动家们参照着技术上可能的和可行的情况,纠正他们对其利益所持的那种由传统决定的想当然的态度;政治活动家们将能够根据讨论中所表达的和得到重新解释的需求的认识,实事求是地做出判断:将来,我们想在哪个方向上和在多大规模上发展技术知识。”在实际的科技活动中,科技的软着陆机制已得到较为普遍的运用。

  三、加强科技主体建设,以明确科技主体的伦理责任

  科技活动的主体是人,爱因斯坦认为科学家要对科学技术滥用所造成的社会危机承担道德责任。科学家不能成为科技动物,要有社会责任感。长期以来,不少科学技术家都奉行“价值中立”的原则。美国学者贝利说:“作为一个科学家,他的兴趣不在于是对是错,是善是恶,而仅在于是真是假。

  ”正是这种“中立”态度使得某些原本卓越的科技成果被别有用心者所利用,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因此加强科技主体建设,使他们有明确的是非观、伦理责任变得迫在眉捷。

  (一)明确科技主体的伦理责任科技主体之所以负有伦理责任,是因为他们具有专业科学知识,比一般群众更全面、更长远、更准确地预见到科技发展和运用对人类社会生活所造成的后果。他们有责任去预测和评估有关科研选题及其成果所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的社会影响。同时,科技主体之所以负有伦理责任,还因为他们经常参与政府或企业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一般说来,在现代社会中,科技主体不但要对科技活动的后果负有趋利避害的责任,还要对全人类的未来负责。

  (二)建设科技主体的伦理规范近百年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科学家和工程师在反复的科技实践活动中,形成了一定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经过一些思想家的提炼和概括,形成了比较系统、完整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成为科学家和工程师普遍遵循的评价和判断善恶的标准,调节着科学家或工程师之间,科学家或工程师与社会集体之间的伦理关系,促进着人类科技事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从全世界的高度看问题,科学家和工程师有着共同的伦理规范。这些规范有:应该保证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应用和后果并不引起严重的生态破坏;应该保证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后果不会对我们这一代及我们的后代的安全带来更多的危险,因此,科学成就不应该应用于或有利于战争和暴力,应该保证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后果不应与国际协议提到的人类基本权利相冲突;科学家应该认真地估计其研究将产生的后果并将对其公开负有特殊的责任;当科学家断定他们正在进行或参加的研究与这一伦理规范相冲突时,应该中断所进行的研究,并公开声明做出这一判断的理由,做出判断时应考虑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一个丧失了人文精神的社会,不能指望它有发达的科技。但同样,一个科学精神尚不能深入人心的民族,也不可能有发达的人文。在这种意义上,新世纪初的高科技发展已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弥合鸿沟、实现协同发展的契机,即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促进科学技术与社会伦理道德的共同进步,科学技术需要伦理道德的指导规范,伦理道德能够指导规范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

  爱因斯坦曾说,“如果你们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我们只懂得应用科技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可见,科学技术本质上是实现人的基本价值的手段,而不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人是科技的主体,是其价值的最终根源,科技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必须加强科技发展的人本主义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技术开发和项目选择时,不仅要遵循效益原则,还必须兼顾其对人的全面发展及人类的长远利益,整合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坚持科技道德与人文精神的统一。正确解决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进步的矛盾,让科技发展更多地体现对人的关怀。在科学技发展与伦理道德进步日显矛盾的今天,我们应当努力使今后的科学技术服务于经济的发展和人文道德的进步,更多地体现对人的关怀,更多地关心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自我完善。我们既要用更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武装自己,也要用崇高的理想和情感来提炼我们的灵魂。努力使物的进化与人的完善相协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克服日益彰显的人的伦理道德危机。

  参考文献

  1 吕耀怀。科技伦理:真与善的价值融合[J],道德与文明,2006:(1)

  2 唐凯麟。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 曹南燕。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J,华侨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4)

  4 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731

  5 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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